桂林市应急管理局10月27日公布《桂林恭城“5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5日13时25分许,在恭城瑶族自治县S502省道45km+900m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桂林恭城“5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对有关单位的倒查情况显示,参与处理该起事故救治的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对一名伤者的伤情评估、病情进展预判不足,以“生命体征暂时平稳”的伤情评估予以上报,最终该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莫XX驾驶桂C1NXXX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到西侧机动车道,乘坐人员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赵XX驾驶豫G8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S78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所驾驶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死伤者均为小型普通客车司乘人员:驾驶人莫XX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莫XX的次子陈X2事故发生时由其母亲陈X1抱着坐在第二排右侧座位,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妻子陈X1在事故中受伤后,最终经抢救无效,于5月29日12时00分宣告死亡;长子陈X3坐在第二排左侧座位,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治疗无生命危险,于6月10日9时24分办理出院。
事故发生后,经协调,市卫生健康委指派桂林市人民医院有关专家随医院救护车赶赴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转运伤者,同时指挥桂林市中心血站紧急供血,以便抢救使用,并持续做好后续血液供应工作。桂林市人民医院有关专家到达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对伤者进行联合诊疗后,依托医警联动机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沿线交警部门开启“生命救护绿波”,一路护送伤者陈X1、陈X3至桂林市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伤者到院后,市卫生健康委有关领导第一时间到医院现场指挥救治工作,组织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有关专家到场同桂林市人民医院联合会诊讨论、制定治疗方案。伤者陈X1因伤情严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陈X3经救治无生命危险,已出院。
不过,对有关单位的倒查情况显示:
13时56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接120通知派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救治,14时12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与平乐县沙子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沟通现场情况,确认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后,将现场情况回报120及医院领导。因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电路维修,暂时无法进行CT及DR检查,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安排,医务人员告知平乐县沙子镇中心卫生院将伤者陈X1送往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救治,伤者陈X3由其送往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救治。
120指挥台于15时42分、16时38分从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得到对陈X1的伤情反馈均为“生命体征暂时平稳”,但在17时5分,市卫生健康委指派的桂林市人民医院有关专家到达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接两名伤者转院时,陈X1却一时不具备转院条件,经联合诊治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后才于19时41分进行转院救治,反映出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对陈X1的伤情评估、病情进展预判不足。
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在15时53分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陈X1伤情信息时,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对陈X1“生命体征暂时平稳”的伤情评估予以上报,对陈X1伤情信息上报未做到有效指导把关。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对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存在的“对陈X1的伤情评估、病情进展预判不足”情况,建议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对其进行约谈;对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存在的“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陈X1伤情信息时,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对陈X1‘生命体征暂时平稳’的伤情评估予以上报,对陈X1伤情信息上报未做到有效指导把关”情况,建议责成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向市卫生健康委作出书面检查。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要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系统健全完善救援救治机制,全力提升对事故伤员的救治成功率;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系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专项培训,深入解读应急信息报送规范和要求,确保应急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基层医院创伤救治培训,进一步提升医务人员工作能力,多举措推进县级医院创伤中心建设,并指导县级医院按照创伤中心的要求进行应急演练,促进创伤救治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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